「鐵路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徐國勇
徐國勇
賴瑞隆
賴瑞隆
陳宜民
陳宜民
曾銘宗
曾銘宗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羅明才
羅明才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德福
林德福
費鴻泰
費鴻泰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毓仁
許毓仁
蔡適應
蔡適應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昭順
黃昭順
陳亭妃
陳亭妃
徐志榮
徐志榮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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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寶清
鄭寶清
蔣萬安
蔣萬安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應不予給付。 前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六十二條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前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倘若是因為行人故意行為造成鐵路行車事故。鐵路局光求償都難以獲得,更不應給付相關撫卹、醫療或喪葬費用。
第七十條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條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人任意橫跨鐵軌或是擅闖平交道事件頻傳,一旦發生與火車碰撞事故,動輒人命傷亡,更會導致後續班次延誤及成千上萬旅客行程耽誤等社會成本的浪費。 二、為求有效遏阻行人任意闖越平交道的歪風,是以比照大眾捷運法規定,擬具鐵路法第七十條修正案,將現有罰鍰提升至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