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徐國勇
徐國勇
陳宜民
陳宜民
曾銘宗
曾銘宗
陳怡潔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素月
陳素月
羅明才
羅明才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德福
林德福
費鴻泰
費鴻泰
徐榛蔚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俊憲
林俊憲
黃昭順
黃昭順
蔡適應
蔡適應
蔣乃辛
蔣乃辛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毓仁
許毓仁
劉世芳
劉世芳
徐志榮
徐志榮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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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
蔣萬安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一、過去10年發生445件平交道交通事故,並造成161人喪命,169人受傷,財物損失與社會成本皆為天價。 二、此等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交通事故之嚴重性不亞於酒駕,是以建議將罰鍰提升至酒駕標準,用以有效降低平交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