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訂定依據。 |
| 第二條 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 | 加工助劑之定義。 |
| 第三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 加工助劑之使用原則。 |
| 第四條 使用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 加工助劑之使用規定。 |
| 第五條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 加工助劑之規格。 |
|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