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費鴻泰
費鴻泰
楊鎮浯
楊鎮浯
陳宜民
陳宜民
江啟臣
江啟臣
李彥秀
李彥秀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淑華
許淑華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王金平
王金平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癌症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科技部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一、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二、為強化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之多元性,吸納民間觀點想法,增列第一項第五款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