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增訂第九十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淑華
許淑華
張麗善
張麗善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曾銘宗
曾銘宗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徐榛蔚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楊鎮浯
楊鎮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增訂第九十七條之四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十七條之四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或智慧建築設計,或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具有正面貢獻者應給予建築容積獎勵。 前項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政府對於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或智慧建築設計,或都市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具有正面貢獻者應給予建築容積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