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建築法增訂第九十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連署人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德福
許淑華
張麗善
王育敏
陳宜民
許毓仁
李彥秀
曾銘宗
馬文君
徐志榮
林麗蟬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楊鎮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建築法增訂第九十七條之四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十七條之四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或智慧建築設計,或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具有正面貢獻者應給予建築容積獎勵。 前項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政府對於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或智慧建築設計,或都市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具有正面貢獻者應給予建築容積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