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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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修正第二條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第一項影像之拍攝,應公開透明、忠實記錄會議實況,其拍攝原則如附表。 第二條 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顧及國會形象,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一、刪除拍攝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之規定。 二、增列第四項影像拍攝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