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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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得從事他業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銀行業務: (一)存款戶之開戶。 (二)信用卡業務之推介及 卡片之代為轉發。 (三)代理公用事業稅費等款之收付。 (四)銀行本機構業務之代收件。 二、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 (二)代理國內基金之銷售及買回。 (三)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投資人下單至證券商。 (四)證券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三、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 (二)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期貨交易人下單至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 (三)期貨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四、保險業務: (一)招攬經本會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二)設置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費查詢中心連線設施,於該險契約成立時,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交與要保人。 (三)保險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銀行簡易型分行進行共同行銷時,限於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業務。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得從事他業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銀行業務: (一)存款戶之開戶。 (二)信用卡業務之推介及 卡片之代為轉發。 (三)代理公用事業稅費等款之收付。 (四)銀行本機構業務之代收件。 二、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 (二)代理國內基金之銷售及買回。 (三)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投資人下單至證券商。 (四)受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所定股務事務之代收件。 (五)有價證券承銷對外公開銷售申請書件之代收件。 三、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 (二)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期貨交易人下單至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 四、保險業務: (一)招攬經本會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二)設置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費查詢中心連線設施,於該險契約成立時,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交與要保人。 (三)保險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銀行簡易型分行進行共同行銷時,限於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業務。
一、為擴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服務客戶之範圍,便利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辦理開戶以外之證券及期貨相關業務,爰放寬第一項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得從事證券業務及期貨業務代收件之範圍。 二、第一項第二款證券業務部分,第四目及第五目合併修正為第四目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三、第一項第三款期貨業務部分,增訂第三目代收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