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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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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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前項附表之馬運動場,指可供馬匹室內或室外騎乘及調教訓練之場所。 | 第二條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我國養馬場多採室內運動場型式,為應實務需要,爰將原附表備註欄:「馬運動場為供馬匹室內(外)騎乘與調教訓練場所。」移列本條第二項,以使養馬業者之室內(外)運動設施得合法性設置,並臻於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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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除第四條所定情形外,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興建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養豬設施: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 二、養牛設施:乳牛每頭二十五至五十平方公尺,肉牛每頭五至二十五平方公尺。 三、養羊設施:乳羊每頭二點五至四點五平方公尺,肉羊每頭二點五至四平方公尺。 四、養鹿設施:每頭六點六至十八平方公尺。 五、養兔設施:種兔每百隻一百七十至二百平方公尺,肉兔每百隻四十至五十二平方公尺。 六、養雞設施:種雞每百隻十五至六十平方公尺,蛋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白色肉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有色肉雞每百隻八至三十平方公尺,放山雞每百隻三十至六十平方公尺。 七、養鴨設施:種鴨每百隻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肉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蛋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 八、養鵝設施:種鵝每百隻一百至二百三十三平方公尺,肉鵝每百隻七十至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九、養火雞設施:每百隻八十至三百五十平方公尺。 十、養馬設施:每頭二十五至一百平方公尺。 十一、養鴕鳥設施:每隻十六平方公尺。 | 第三條 各類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使用土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養豬設施: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 二、養牛設施:乳牛每頭二十五至五十平方公尺,肉牛每頭五至二十五平方公尺。 三、養羊設施:乳羊每頭二.五至四.五平方公尺,肉羊每頭二.五至四平方公尺。 四、養鹿設施:每頭六.六至十八平方公尺。 五、養兔設施:種兔每百隻一百七十至二百平方公尺,肉兔每百隻四十至五十二平方公尺。 六、養雞設施:種雞每百隻十五至六十平方公尺,蛋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白色肉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有色肉雞每百隻八至三十平方公尺,放山雞每百隻三十至六十平方公尺。 七、養鴨設施:種鴨每百隻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肉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蛋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 八、養鵝設施:種鵝每百隻一百至二百三十三平方公尺,肉鵝每百隻七十至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九、養火雞設施:每百隻八十至三百五十平方公尺。 十、養馬設施:每頭二十五至一百平方公尺。 十一、養鴕鳥設施:每隻十六平方公尺。 |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五「畜牧設施分類別規定」,爰修正序文。
二、第三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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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畜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畜舍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但肉豬之畜舍,其興建面積不得低於每頭零點八平方公尺。 放山雞、鴨、鵝、火雞及鴕鳥之禽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蛋鴨舍以籠架多層飼養者,其依前條或前項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籠架層數。籠架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種雞舍、肉雞舍及蛋雞舍採水簾式建築且以籠架多層飼養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籠架層數。籠架層數不得超過八層。 採友善式飼養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大興建面積,得增加百分之三十。 | |
一、本條新增。
二、應畜牧產業需要及國內現況,新增密閉式建築(指有環控設施之密閉式建築物)及水簾式建築(指有環控設施且至少一面牆為水簾式設施之密閉式建築物)等新式畜舍、禽舍之容許興建面積申請基準或條件。
三、配合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五修正,並為因應畜牧產業需要及國內現況,新增密閉式、水簾式及水簾式環控管理等新式畜舍、禽舍之興建面積,爰增訂第一項至第四項。
四、較慣行農法對畜、禽福利更優惠之飼養模式,即友善式飼養者,為因應其較大面積需求,新增友善式飼養模式之使用興建面積上限,爰增訂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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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家禽畜牧場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但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前,已登記之家禽畜牧場,應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改善,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 二、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禽舍內。 | |
一、本條新增。
二、一百零四年一月起陸續發生數起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為進一步提升家禽場生物安全防護,減少防疫疑慮,爰增列有關「非開放式」禽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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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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