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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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二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噪音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七千九百元;依據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一版加測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每具加收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前項施行日前申請檢定,依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一版實施檢定,噪音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 第十六條 噪音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
配合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二版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檢定項目、測試點及工時,調整檢定規費及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一版加測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新增檢定規費。訂定檢定規費,爰修正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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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之一 硬質玉米水分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三千四百元。 |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硬質玉米列為重點推廣進口替代作物,為避免民間使用不同硬質玉米水分計產生測定結果差異,本局將硬質玉米水分計納入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增列硬質玉米水分計檢定規費,爰新增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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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七千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五千零五十元。 | 第十九條 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七千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五千零五十元。但舊品至其放置地點檢定者,每具新臺幣七千一百元。 |
配合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一版修正,刪除臨場檢定方式,同步配合刪除舊品至其放置地點辦理檢定之檢定規費,爰修正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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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之一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含系列認證)延展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 |
一、本條新增。
二、辦理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含系列認證)延展時,考量系列認證費已於申請型式認可證書時收取,認可證書延展案不應重複計收系列認證費。
三、現行本標準未明定此類案件之收費方式,爰新增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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