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呂孫綾
呂孫綾
蔡易餘
蔡易餘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劉櫂豪
劉櫂豪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運鵬
鄭運鵬
陳歐珀
陳歐珀
鍾孔炤
鍾孔炤
張宏陸
張宏陸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曼麗
陳曼麗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之一 國防設施已既存者,如已影響地方發展致其權益損失,就其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應給予補償費用,其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補償費用,應專供地方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不得挪為他用。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事政策之施行為國家國防之必須,然軍事設施所在之處常造成地方鄉鎮發展之阻礙,並對當地居民之日常生活造成眾多不便之處,為求國家資源合理分配及衡平正義之落實,國防部就其軍事設施使用之地區,應給予地方政府合理之補償費用,協助地方建設之發展。 三、補償費用係為扶植地方發展之需,須專供地方公共設施建設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