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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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 第九條 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
修正條文賦予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之義務,以避免各相關機關互以業務權管非所屬或主管機關為藉口,導致政策無法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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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一 大眾運輸事業為對號座位且未禁止站立者,其對號座位應保留一定比例予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便利及安全,增訂對號座位且未禁止站立者,其對號座位應保留一定比例予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