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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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已屆上午九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 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依其抽籤順序,每人發言三分鐘,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 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並於上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 已屆上午十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
一、鑑於原條文當中國是議題界定不明,又,立委根據職權行使規範之各項法令,於範圍之內監督國是,本為社會期待,因此國是論壇之設計,於當今強化立法院、立法委員專業化之時代,與其授權,不限題目之空白發言權,實與目前社會對民意代表之期待、立院專業化和委員會中心主義之需求,有所背離。故特此修正,以便改造國會,符合時代需要。
二、故刪除現行條文當中國是論壇之佔用時間,以俾院會議事能夠更為順暢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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