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陳雪生
陳雪生
呂玉玲
呂玉玲
江啟臣
江啟臣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毓仁
許毓仁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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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寬恒
顏寬恒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林麗蟬
林麗蟬
曾銘宗
曾銘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規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因天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死亡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增列第二項。 二、世界銀行在二○○五年指出(Natural Disaster Hot Spots-A Global Risk Analysis),天然災害分為旱災、洪災、地震、火山、坡地崩塌災害、熱帶氣旋。而臺灣同時暴露於三種(73%)及兩種(99%)下之人口與土地面積比例為世界之冠。今年二月六日高雄美濃即發生規模6.4級強震,造成台南地區的維冠大樓則因強震而坍塌,造成一百一十五人罹難,其中竟有三分之一為未滿十二歲孩童,實在令人遺憾。 三、依據保險法一百零七條:「……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亦即壽險業者因為道德風險危機,對於未滿十五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僅能退還之前繳交的保險費與衍生的利息,不能依照保險契約給予身故保險給付。 四、承如前述,原先保險法一百零七條修法立意在於,為了避免詐領身故保險金,發生父母替子女投保後,對其子女不利的道德風險危機。然當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時,如二月六日維冠大樓坍塌為例,三分之一罹難小孩皆為15歲以下,幾近沒有任何來自商業壽險人身保障。特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以保障未滿十五歲國民的保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