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有關國會頻道之建置及轉播得委託電視事業團體執行。 |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
一、現行立法院組織法未能提供普及管道供人民了解國會運作,亦未充分落實民主政治賦予人民有權利監督公共事務的初衷,顯非妥適。
二、陽光透明國會不僅是民主政治所應肯認的價值,也是隨著我國民主政治日趨成熟所應積極並具體落實的制度。有鑑於此,本席特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立國會頻道,透過促進議事透明化健全我國代議制度並維人民對公共事務「知」的權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