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學聖
陳學聖
林麗蟬
林麗蟬
連署人
徐國勇
徐國勇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毓仁
許毓仁
劉櫂豪
劉櫂豪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明文
陳明文
王育敏
王育敏
張麗善
張麗善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紙張磅數、式樣及顏色印製,紙張磅數以足使圈選記號不透過紙背,並使他人無法知悉為原則,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有鑑於我國在人民履行選舉權利時,為確保選舉人所投的票係出於個人意願,非受他人指使或強迫,故採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賢與能,且若選舉人違反保密義務,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則將受到法律制裁;惟因法規對於選票厚度之規範有所疏漏,選票紙張磅數不足,使圈選印泥之位置,從選票背面仍可窺知一二,有心人仍有機會可得知選舉人之投票意向,使選舉人之隱私、保密義務備受挑戰,亦使意圖將選票主動顯露予他人之選舉人,有可乘之機!為保障我國人民在投票選賢與能時,能無後顧之憂,不必遮遮掩掩,俾使選舉結果公正不受有心人士之操控,爰提案增列關於選票用紙之厚度原則規範,徹底落實全體人民皆可依自由意志投票之「民主」精神。
第八十八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其紙張磅數、式樣及顏色印製由選舉委員會定之,紙張磅數以足使圈選記號不透過紙背,並使他人無法知悉為原則,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八十八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我國人民履行罷免權利時,為確保其投票係出於個人意願,非受他人指使或強迫,故採行無記名的方式,且若選舉人違反保密義務,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則將受到法律制裁;惟因法規對於罷免票厚度之規範有所疏漏,罷免票紙張磅數不足,使圈選印泥之位置,從票之背面仍可窺知一二,有心人仍有機會可得知投票人之圈選意向,使投票人之隱私、保密義務備受挑戰,亦使意圖將罷免票主動顯露予他人之投票人,有可乘之機!為保障我國人民在投票時能無後顧之憂,不必遮遮掩掩,俾使罷免結果公正不受有心人士之操控,爰提案修正第八十八條部分條文,增列關於罷免票用紙之厚度原則規範,以徹底落實全體人民皆可依自由意志投票之「民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