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運鵬
鄭運鵬
高志鵬
高志鵬
姚文智
姚文智
吳思瑤
吳思瑤
許智傑
許智傑
呂孫綾
呂孫綾
徐永明
徐永明
蘇巧慧
蘇巧慧
林靜儀
林靜儀
李應元
李應元
趙正宇
趙正宇
管碧玲
管碧玲
柯志恩
柯志恩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違反憲法或法律者,中央地政機關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十六條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一、法律之規定,其意義須使受規範者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查土地法第十六條「基本國策」之文字敘述過於模糊,爰修正為違反憲法或法律以茲明確。 三、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屬人民受法律保障之財產權與契約自由,地政機關須以法律限制使符合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