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連署人
吳思瑤
吳思瑤
呂孫綾
呂孫綾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鄭運鵬
鄭運鵬
余宛如
余宛如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十五條之一 無故撥報案專線者,準用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一、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謊報災害者雖有罰則,惟若是人民僅撥打報案專線卻不言語,或言談與報案無關之事,雖占用專線,造成接線人員困擾,有延宕其他民眾報案之虞,卻無罰則,可能造成法律漏洞。 二、又考量謊報災害可能造成公務員無故出勤,增加公務員無無謂之勤務、浪費防災資源,此與無故撥打報案電話輕重有別,故法律效果不宜等同視之。 三、查現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者設有罰則,故準用消防法第三十六條之法律效果,以避免人民無故占用報案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