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柯志恩
柯志恩
顏寬恒
顏寬恒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吳志揚
吳志揚
陳雪生
陳雪生
馬文君
馬文君
張麗善
張麗善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李彥秀
李彥秀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淑華
許淑華
王育敏
王育敏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毓仁
許毓仁
楊鎮浯
楊鎮浯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體育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有鑑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已於102年1月1日併入教育部,並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為使權責相符,爰提案修正本條文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