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加速全面檢測及改善全國老舊建築物之構造安全,有效提升老舊建築物整體耐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
新春年假期間,全民因台南維冠金龍大樓的悲劇,都嚴肅自制節慶歡樂的可貴行為,不也是在喚醒:「不要等到屋垮人亡,才呼天搶地;更不要看到棺材,才掉眼淚」的風險意識。因此,政府與人民都應有「寧可防災於未央,莫等災臨眾生殤」的積極生命態度,來建立地震風險意識及因應機制,一起參與改善全國老舊建築物構造安全的全民大行動。
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自1994~2013年20年的地震觀測資料統計,台灣地區平均每年約發生23,000次地震,其中逾500次為有感地震。
另依台灣地震科學中心2015年研究預測,未來30年內台灣島內發生地震規模M>7之機率,以東台灣20%最高;而發生M>6.5之地震機率南台灣達64%,東台灣34%,北台灣29%,中台灣25%;未來50年內發生M>6.5之地震機率南台灣則高達82%,東台灣為5成,北台灣及中台灣約4成。另據瑞士再保研究顯示,全球十大地震及颱風災害風險最高城市中,台灣四大都會區入榜,包括雙北市及台南高雄都會區。
本條例具擴大內需效果,估計平均提升每年經濟成長率約0.2%。在計畫期程內耐震評估之經費規模約650億元,改善補強經費約600~1,500億元,估計平均每年可增加15,000人以上之就業機會。
台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地震頻仍,從1901年迄今,百年來台灣發生災害性地震達101次,平均每年近1次。與地震共生,就是台灣人的宿命。據上之事實與態度,是為制定本條例之依據所在。 |
| 第二條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設計興建並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
921地震後主管建築機關亦分年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耐震初評、詳評及補強與改建計畫,近期(民國104年起)又開始投入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作業,然因宥於經費限制,十餘年來辦理件數僅2萬餘件,相較於住宅近60萬件,估計約600萬戶住宅,居住人口1,700多萬人之老舊建築物(921地震前設計興建)規模而言,顯得緩不濟急。據此,以民國88年12月31日前所設計興建並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為本條例之適用範圍。 |
| 第三條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依執行之優先秩序,擬定改善計畫。
改善計畫內容應包含耐震初評、耐震詳評、改善補強及更新改建,以有效提升老舊建築物整體耐震能力。
為兼顧安全與居民改善之意願,改善補強應以大震不倒,不造成人員傷亡為目標,改善補強之設計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
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應執行之優先秩序、擬定改善計畫與建立民間專業技師參與及公開揭露住宅耐震資訊的機制。
配套措施應增訂住宅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住宅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配合辦理耐震評估作業之現場勘查,如經二次通知而不到場者,評估機構得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會同警察機關進入住宅進行評估。 |
| 第四條 為有效促進居民辦理耐震詳評、改善補強及更新改建之意願,耐震評估結果(含耐震初評及耐震詳評)應公開揭露資訊,有關公開揭露資訊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為有效促進居民辦理耐震詳評、改善補強及更新改建之意願,耐震評估結果(含耐震初評及詳評)應公開揭露資訊,未來並研議納入建物登記謄本註記與不動產交易資訊揭露。 |
| 第五條 為充分瞭解居民進行改善補強及更新改建之意願及能力,耐震詳評階段應進行居民社經調查,以為推動後續政策之參考。 |
建立社經調查之必要機制,俾使政府充分瞭解居民進行改善補強及更新改建之意願及能力,以為推動後續政策之參考。 |
|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條例各項工作,必要時得委辦、委託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各機關執行本條例,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本條例有關中央、地方之權責及執行時之規定。 |
| 第七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改善適用範圍內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其預算編製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之限制;其經費使用得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特別預算中,其中辦理耐震初評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十億元、辦理耐震詳評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億元、辦理改善補強之補助及融資利息補貼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億元、施行期滿時撥入「住宅安全基金」之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十億元;有關辦理更新改建則循現有都市更新程序辦理,所需經費不納入本特別預算。 |
特別預算規模600億元,計畫期程為6年,採分期、分區、分類方式執行。
優先辦理對象
一、88/12/31前設計興建之老舊建築物及相關公共設施要優先全面健檢。
二、地震時應防止阻塞之救災道路兩側之建物列為優先辦理對象。
三、私有公眾使用建築物。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所公布之土壤液化中、高潛勢區域及活動斷層等地質敏感區,亦列為優先辦理對象。
另地面至下20公尺內,為好發土壤液化潛勢深度,其間之公共管線,政府應全面體檢,並積極採取改善補強及災害應變對策。此項不納入本特別條例辦理對象。
耐震初評:政府全額負擔
一、估計使照件數中住宅近60萬件(估計約600萬戶,居住人口1700多萬人),每件補助8,000元,估計初評檢測經費為50億元。
二、目前採用之鋼筋混擬土造建築物耐震能力初評表中計有19項評估項目,包括1.設計年度、2.地盤種類、3.工址震區加速度係數、4.地下室面積比、5.基礎形式、6.基礎土壤承載力、7.梁之跨深比、8.柱之高深比、9.牆量指標、10.短柱嚴重性、11.短梁嚴重性、12.軟弱層顯著性、13.平面對稱性、14.立面對稱性、15.建築物之高寬比或長寬比、16.現況檢視、裂縫銹蝕、滲水等程度、17.構造變更程度、18.垂直增建程度、19.屋齡等,每項並分別配分3~8分,總計100分。評估結果,危險度評分(D)>60為耐震能力確有疑慮應立即進行詳細評估或拆除;30<D60為應有疑慮近期應進行詳細評估;D30為尚無疑慮須繼續進行例行性維護。另有其他評估項目,包括額外增分(5項):1.液化潛能、2.近活斷層距離、3.分期興建或工程品質有疑慮、4.曾經受害者,如水災、火災、震災、人為破壞等、5.使用用途由低強度改為高強度者。額外減分(2項):1.經適當補強者、2.使用用途由高強度改為低強度者。
總評估分數=危險度評分(D)+其他評估項目。
耐震詳評:政府部分補助
一、辦理耐震初評之600萬戶住宅中估計約300萬戶(約佔耐震初評數量之50%)之耐震能力確有疑慮,應進行耐震詳評。計畫期程(6年)內預計完成150萬戶。每戶耐震詳評費用估計約4萬元,政府補助一半,即每戶補助2萬元估計,總計詳評檢測經費300億元。
改善補強:部分補助、專案融資及利息補貼
估計約有200萬戶(約佔耐震初評數量之33%)耐震能力明顯不足之高風險建物需進行改善補強,計畫期程內預計完成60萬戶,估計每戶補強費用10~25萬元,總補強經費估計約600~1,500億元,研議採部分補助、專案融資及利息補貼方式,預估經費約200億元。
更新改建:容積獎勵,簡化都更程序
估計約有40萬戶(約佔耐震初評數量之7%)危險建物,因無法改善補強或補強經費過鉅,應優先推動更新改建;如在都市計畫區採都更程序時,建議簡化都更程序並考量縮小都更單元;對非都市計畫區,應給予適當之容積獎勵,以增加改建之誘因。計畫期程內預計完成10萬戶。有關辦理更新改建則循現有都市更新程序辦理,所需經費不納入本特別預算。
計畫效益
預計於計畫期程(6年)內對88/12/31前設計興建之約600萬戶(居住人口1,700多萬人)老舊建築物進行全面體檢(耐震初評),對150萬戶具潛在風險建物進行耐震詳評,並對60萬戶耐震能力不足之高風險建物進行改善補強,另10萬戶危險建物推動更新改建,預計計畫期程(6年)內改善70萬戶,解決200萬人之曝險問題。 |
|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工作;推動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為推動本條例各項所需人力得由中央主管級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製員額調兼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所需經費由本條例所編預算支應之。
依前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其約聘雇人數比例不受機關組織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
本條例之執行組織規定。 |
|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改善計畫重要內容及相關資訊報立法院備查,並公告於電信網路。
前項公告於電信網路之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應設置專屬網頁,公開揭露計畫內容相關資訊。 |
本條例執行之資訊公開及監督機制。 |
|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執行情形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
如前條說明。 |
|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
依法令應辦理審計。 |
| 第十二條 各機關(構)依本條例辦理各項計畫項目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依法令應辦理之採購程序。 |
|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編列之預算,於計畫期程結束後,除成立「住宅安全基金」專款外,其於之賸餘款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
成立「住宅安全基金」專款,持續辦理提升老舊建築物整體耐震能力及協助弱勢的居住安全檢測與補強,並期能與依災防法成立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合作,參照921震災重建期間,行政院「社區重建更新基金」(921特別預算成立)與921震災重建基金會(民間捐款成立)合作互補之夥伴機制,有效促進弱勢居民進行耐震詳評、改善補強及更新改建之能力與意願。 |
| 第十四條 為有效執行本條例,達成改善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在不牴觸法律,不侵害人民權益範圍內,訂定各項施行細則。立法院對依據本條例所訂定之各項施行細則,認為有牴觸法律、侵害人民權益之規定者,得逕行審查後,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予以修改或廢止。 |
依中央標準法及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規定辦理。 |
|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六年。 |
本條例施行期滿後,建議由特別預算撥入50億元成立「住宅安全基金」,未來每年並由政府編列預算挹注,對新取得使照之新建住宅要求繳交一定比例之金額納入基金,持續辦理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等相關補助作業;未來並研議全面推動住宅地震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