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蘇治芬
蘇治芬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焜裕
吳焜裕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余宛如
余宛如
鍾孔炤
鍾孔炤
邱議瑩
邱議瑩
陳亭妃
陳亭妃
周春米
周春米
洪宗熠
洪宗熠
黃秀芳
黃秀芳
高志鵬
高志鵬
蔡易餘
蔡易餘
尤美女
尤美女
趙正宇
趙正宇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 四、無故撥打報案專線。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僅針對謊報災害者處以罰則,卻未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加以規範,上述無故報案占用專線者,除造成接線人員困擾,甚可能損害其他民眾報案權益延宕警方辦理其他案件,危害社會安全。 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一一九)者立有相關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卻未規範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 三、綜上所述,爰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針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