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林俊憲
林俊憲
鍾孔炤
鍾孔炤
鄭運鵬
鄭運鵬
吳思瑤
吳思瑤
陳素月
陳素月
李俊俋
李俊俋
趙正宇
趙正宇
蕭美琴
蕭美琴
高志鵬
高志鵬
蘇巧慧
蘇巧慧
柯建銘
柯建銘
林靜儀
林靜儀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其中五日應給予全薪,其餘二日,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鑑於公務人員之七天家庭照顧家其中五天為有薪假,為達成各勞動階層平等之目標,一般勞工也應有相當之規定。 二、另,由於國內時常發生天災期間學童達到放假標準家長仍需上班的狀況,未免發生學童乏人照顧之狀況發生,將天然災害明文納入家庭照顧假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