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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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其中五日應給予全薪,其餘二日,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鑑於公務人員之七天家庭照顧家其中五天為有薪假,為達成各勞動階層平等之目標,一般勞工也應有相當之規定。
二、另,由於國內時常發生天災期間學童達到放假標準家長仍需上班的狀況,未免發生學童乏人照顧之狀況發生,將天然災害明文納入家庭照顧假之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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