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陳亭妃
陳亭妃
吳焜裕
吳焜裕
徐國勇
徐國勇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各級地方民意代表皆經由民主選舉產生,地方民意代表的行為本應對於選民負責,為彰顯責任政治,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讓地方民意代表行為公開透明,更能符合選民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