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顧立雄
顧立雄
鍾佳濱
鍾佳濱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曼麗
陳曼麗
洪慈庸
洪慈庸
黃偉哲
黃偉哲
蘇治芬
蘇治芬
江永昌
江永昌
黃國昌
黃國昌
林岱樺
林岱樺
蔡培慧
蔡培慧
徐永明
徐永明
邱議瑩
邱議瑩
王榮璋
王榮璋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玉琴
吳玉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一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民國37年)於民國37年通過,本條例於民國58年通過時,確係依據該法第二十一條制訂。惟考試院於民國72年函請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草案,並於民國75年經立法院通過,自民國76年1月16日起實施。公務人員任用法(民國37年)業已於民國76年1月9日廢止。 二、查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之聘用規定,其法源依據規範於第三十六條,不同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民國37年)之第二十一條。惟聘用人員條例並未配合修正。 三、為使法源依據明確化、法律體系健全化,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一條,將法源依據明訂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