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七條之一 菸品不得使用下列添加物,但添加物為製造菸品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香味料或其他可增添菸草口味、氣味之添加物。 二、維他命、藥草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菸品對身體有益或具特殊效用之添加物。 三、顏料或其他具著色用途之添加物。 前項添加物之內容、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市售菸品多有透過添加額外香味料、添加物、著色顏料以減少菸草刺激性或製造特殊口味增添吸引力,如薄荷菸、涼菸等,目的均在吸引女性及未成年人消費者。
三、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9條、第10條實施準則草案,建議締約國應限制在菸草製品中加入:
(一)用於提高可口性的組成成分。
(二)具有著色性能的組成成分。
(三)製品可讓人感到有健康效益的組成成分。
(四)與能量或活力有關的組成成分。
顯見世界衛生組織欲透過限制添加上述四項成分,避免菸品業者藉此增加菸品吸引力並拓展未成年人與不吸菸者之市場。
四、美國及加拿大皆已禁止薄荷菸以外之加味菸,歐盟也於2014年4月立法通過自2016年起全面禁售薄荷、香草、巧克力、果香等所有加味菸。
五、爰新增本條規定,分別禁止可增添菸品口味、氣味之添加物及可能致人誤認菸品對身體有益或具特殊效用之添加物。 |
|
| 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七條之一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七條之一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配合第七條之一之新增,本條併同增列相關處罰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