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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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根據相關研究母乳中保護寶寶抵抗感染的免疫因子,在哺乳的第二年裡會比第一年還要多,延長母乳餵養,也有助於鞏固母子親密關系、建立孩子的安全感。延長婦女需親自哺乳期至二歲,以建構對於婦女更為友善的職場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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