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昭順
黃昭順
許淑華
許淑華
楊鎮浯
楊鎮浯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宜民
陳宜民
張麗善
張麗善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根據相關研究母乳中保護寶寶抵抗感染的免疫因子,在哺乳的第二年裡會比第一年還要多,延長母乳餵養,也有助於鞏固母子親密關系、建立孩子的安全感。延長婦女需親自哺乳期至二歲,以建構對於婦女更為友善的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