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楊鎮浯
楊鎮浯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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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榮
徐志榮
陳宜民
陳宜民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之一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借調期間符合第十六條屆齡退休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私立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間,倘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屆齡退休規定者,須辦理歸建回職復薪後,始得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休。未辦理歸建者,僅得以辭職方式離開學校。 三、又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僅得領取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本條例施行後之個人儲金帳戶之本息,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則無法領取,將影響渠等人員權益。 四、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者,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借調期間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規定,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五、為使公私立學校教師借調期間得辦理退休規定一致,衡平公私立學校教師權益,爰參考前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