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憲兵隊長官、官長、士官及憲兵,僅得就現役軍人行使司法警察權力。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一、本條條文增修第三項。 二、明訂憲兵隊長官、官長、士官及憲兵,不得對非現役軍人身份者,行使司法警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