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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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 (刪除) | 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一、刪除本條條文。
二、「搜索」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搜索以令狀搜索為原則,在法規規定之緊急例外情況,才可以事後補正程序,先行搜索。然自願性搜索,雖有簽立同意書之規範,但實務上經常出現被搜索人在資訊不完全充足及意願不完全自主的狀態下同意被搜索,於司法人權之保障有違。
三、有鑑於此,刑事訴訟法「自願性同意」搜索之規定,在實務上運作多年來,所經常發生執法人員便宜行事,甚至濫權威迫搜索等侵害人民司法人權之事例,實已有違法治國保障人權之基本原則,並與我國簽署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有所扞格,實應立予刪除本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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