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彥秀
李彥秀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柯志恩
柯志恩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毓仁
許毓仁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黃昭順
黃昭順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外牆裝修材料脫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主動通報主管機關列管,並於一個月內立即全面檢修更換。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增列第四款外牆裝修材料脫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主動通報主管機關列管,並於一個月內立即全面檢修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