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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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外牆裝修材料脫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主動通報主管機關列管,並於一個月內立即全面檢修更換。 |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
增列第四款外牆裝修材料脫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主動通報主管機關列管,並於一個月內立即全面檢修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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