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彥秀
李彥秀
蔣乃辛
蔣乃辛
賴士葆
賴士葆
張麗善
張麗善
王育敏
王育敏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宜民
陳宜民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徐榛蔚
徐榛蔚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週;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週。 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一、鑑於我國婦女之產假相對落後於國際之標準;且更是東亞國家末段班行列,綜此提出勞基法第五十條修正案。 二、藉此保障勞工婦女權益,以增進我國生育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