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孔炤
鍾孔炤
李昆澤
李昆澤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明文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焜裕
吳焜裕
王定宇
王定宇
陳其邁
陳其邁
黃偉哲
黃偉哲
顧立雄
顧立雄
陳歐珀
陳歐珀
王榮璋
王榮璋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吳思瑤
蘇巧慧
蘇巧慧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作為例假日,一日作為休息日。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勞工於前項之休息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一、本法保障勞工例假,目的是為了要避免連續勞動,以防勞工身心遭受危害。為落實全面實施週休二日,除原有例假日外,另外增訂休息日。 二、新增第二項,勞工行使團結權與協商權後,即可在休息日工作,以此作為調和並尊重當前各地方不同企業規模下,勞資方雙方之休假情況。雖目前可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於休息日工作,然而也需要顧慮到將來有無落實每七日至少二日的可能。故明定休息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調和當前勞動現況,臻進將來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