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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工廠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陳學聖
蔣乃辛
連署人
曾銘宗
張廖萬堅
鄭天財Sra.Kacaw
李應元
余宛如
羅明才
何欣純
林德福
周春米
江永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許智傑
吳焜裕
蔣萬安
徐志榮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工廠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十二週,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三十七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八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鑑此規定已近八十六年皆未變動,且已和世界各國之規定顯有落差,爰為婦女權益,增進我國生育率,特提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