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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陳學聖
蔣乃辛
連署人
曾銘宗
江永昌
張廖萬堅
鄭天財Sra.Kacaw
許智傑
李應元
余宛如
羅明才
林德福
周春米
何欣純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吳焜裕
蔣萬安
王育敏
馬文君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二週;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週。 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鑑此規定已近八十六年皆未變動,且已和世界各國之規定顯有落差,爰為婦女權益,增進我國生育率,特提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