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顧立雄
顧立雄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明文
陳明文
蕭美琴
蕭美琴
柯志恩
柯志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焜裕
吳焜裕
周春米
周春米
黃國書
黃國書
鄭麗君
鄭麗君
鍾佳濱
鍾佳濱
吳思瑤
吳思瑤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建築師公會;其無法組設或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建築師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建築師公會;其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建築師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一、查醫師法第三十二條略以:「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二、我國近年來推動縣市合併,尤六都成立後,未來直轄市、縣(市)政府間之區域整併調整將可能更為常見,且建築師公會之合併涉及細部制度之調整,需保留討論時間,建議比照醫師法增加:「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