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許毓仁
許毓仁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顧立雄
顧立雄
陳宜民
陳宜民
顏寬恒
顏寬恒
鄭寶清
鄭寶清
趙正宇
趙正宇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育敏
王育敏
林為洲
林為洲
羅明才
羅明才
蔣乃辛
蔣乃辛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七條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無障礙與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第九十七條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一、現行建築與營造相關法規,對於無障礙環境之規範並不完備,「建築法」為建築管理的基本法,卻未納入無障礙基本原則,僅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以下專章規範無障礙建築物,惟適用範圍僅限部分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二、我國推廣無障礙環境多年,但無障礙設施仍不見普及,影響身心障礙者回歸人群。為落實我國建構無障礙環境,爰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明定依該條授權訂立之建築技術規則,應落實建構無障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