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票券金融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姓名、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及分派員工酬勞情形:(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一)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票券金融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票券金融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二) (七)票券金融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二之二之三) (八)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暸解之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票券金融公司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4.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5.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事長、總經理、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附表三之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票券金融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票券金融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票券金融公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無法信賴票券金融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票券金融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七、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十、票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及票券金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票券金融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姓名、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及配發員工紅利情形:(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一)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票券金融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票券金融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二) (七)票券金融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二之二之三) (八)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暸解之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4.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5.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事長、總經理、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附表三之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票券金融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票券金融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票券金融公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無法信賴票券金融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票券金融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七、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十、票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及票券金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
一、為明確化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揭露之期限,爰參酌第四款第十二至十四目之規定,修訂第四款第十一目。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十一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票券金融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七) 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票券金融公司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八)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後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附表十) 六、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票券金融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票券金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八、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票券金融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九、票券金融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票券金融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買回本公司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附表十一)。 | 第十一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票券金融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七) 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票券金融公司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八)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後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附表十) 六、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票券金融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票券金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八、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一)票券金融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 1.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金額及其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紅利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四)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九、票券金融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票券金融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買回本公司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附表十一)。 |
一、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刪除第二項至第四項,規範員工非盈餘分派之對象,並增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並修正分派之決議機關為董事會,爰修正第八款有關員工酬勞之相關規範及用語。
二、考量員工分紅費用化後,獲利分派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不影響每股盈餘,爰刪除第八款第三目之3。
三、餘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十七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說明各業務別經營之主要業務、各業務資產及(或)收入占總資產及(或)收入之比重及其成長與變化情形,業務別之分類舉例如下: 1.票券業務。 2.債券業務。 3.股權投資業務。 4.其他。 (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業務別列示本年度之經營計畫。 (三)市場分析:分析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經營之地區、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四)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1.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之業務部門與其截至年報刊印日前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畫。 (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學歷分布比率、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及進修訓練情形。(附表十七) 三、企業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會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環境保護制度、繼續經營及創造股東價值等。 四、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五、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開發或購置計畫及緊急備援與安全防護措施。 六、勞資關係: (一)列示票券金融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七、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委外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十八) | 第十七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說明各業務別經營之主要業務、各業務資產及(或)收入占總資產及(或)收入之比重及其成長與變化情形,業務別之分類舉例如下: 1.票券業務。 2.債券業務。 3.股權投資業務。 4.其他。 (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業務別列示本年度之經營計畫。 (三)市場分析:分析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經營之地區、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四)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1.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之業務部門與其截至年報刊印日前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畫。 (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學歷分布比率、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及進修訓練情形。(附表十七) 三、企業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會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環境保護制度、繼續經營及創造股東價值等。 四、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開發或購置計畫及緊急備援與安全防護措施。 五、勞資關係: (一)列示票券金融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委外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十八) |
一、考量員工福利屬企業所分配的經濟價值之一,應適當揭露員工福利金額,以促進企業對基層員工薪資待遇之重視,爰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增訂第四款。相關定義參考前揭「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規範,說明如下:
(一)「員工」,係指在企業監督下為企業提供勞務之個人(不論本國籍或外籍人士),尚不包含與企業僅具承攬關係者(例如:保險業務員只賺取佣金、俟完成約定工作後才領取報酬、且未享有法令規定之員工權益保障)、業務外包或人力派遣者;亦不包含董監事。
(二)「非擔任主管職務」,係指未擔負管理其他員工或單位之行政責任者。
(三)「員工福利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規定,係指企業所給與用以交換員工提供服務之所有形式之對價。另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員工福利費用」包括企業給付予「員工」之薪資、勞健保、退休金及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四)淨收益之性質別費用或支出中(如手續費及佣金淨損益……等),若包含支付屬前述「員工」之有關福利費用,應調節加回俾使「員工平均福利費用」之計算完整、一致並具可比性。
二、原第四至第六目調整為第五至第七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