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黃秀芳
黃秀芳
蔡適應
蔡適應
楊曜
楊曜
鍾孔炤
鍾孔炤
呂孫綾
呂孫綾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焜裕
吳焜裕
林靜儀
林靜儀
鄭寶清
鄭寶清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琪銘
吳琪銘
鄭運鵬
鄭運鵬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前項規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列經費執行或委託辦理,並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一、環境污染不僅對環境造成危害,亦會直接或間接地傷害人體健康。因此,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列經費,對於環境污染等方面議題進行研究,並建立起完整的研究報告,尤其是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所造成相關影響之報告。 二、以此報告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俾利採取預防及醫療保健相關措施,降低健康風險因素,以及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三、為使上述規定有效執行,達致效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執行並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