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鄭寶清
鄭寶清
鄭運鵬
鄭運鵬
陳素月
陳素月
洪宗熠
洪宗熠
鍾孔炤
鍾孔炤
楊曜
楊曜
吳焜裕
吳焜裕
何欣純
何欣純
黃秀芳
黃秀芳
呂孫綾
呂孫綾
陳曼麗
陳曼麗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及社會勞動役七天以上十四天以下,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目前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並無刑責之虞。為降低毒品對青少年造成影響,爰此,修改條文,嚇阻毒品侵入,造成社會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