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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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之七 (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 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思,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力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