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琪銘
吳琪銘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素月
陳素月
洪宗熠
洪宗熠
楊曜
楊曜
吳焜裕
吳焜裕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黃秀芳
黃秀芳
呂孫綾
呂孫綾
林靜儀
林靜儀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思,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力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