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蕭美琴
蕭美琴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黃國書
陳曼麗
陳曼麗
鍾孔炤
鍾孔炤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瑩
陳瑩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焜裕
吳焜裕
江永昌
江永昌
蔡培慧
蔡培慧
蘇震清
蘇震清
鍾佳濱
鍾佳濱
羅致政
羅致政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建立政黨輪替職務交接秩序,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當選身分為就職前之準備,以確保國務銜接及維繫國家安定,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對象、期間) 本條例所稱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 適用對象與期間。
第三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主管機關。
第四條 (交接小組) 為辦理本條例所定交接事宜,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協調後,即由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五至七人共同組成總統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事務。 行政院及各部會比照前項辦理。 一、交接小組。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順利瞭解國政及各項政務,便於交接事項之進行,爰立法要求設交接小組;其組成經總統當選人與總統進行協調後,即由總統黨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5-7名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之相關事宜。
第五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得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必要時得調用人員辦事;被調用人員如係公務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之人力及預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參照美國《1963年總統交接法》,為辦理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職前之準備事項,得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 二、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調用人員之規定;如調用人員為公務人員者,須依法辦理借調。 三、參照美國《1936年總統交接法》設定辦公室預算上限。
第六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與聞國政) 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得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所指定之人員,得就第一項各機關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調閱非機密之相關文書及其他物件。 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之權。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相關人員得以儘速瞭解與國家安全相關政務,以利政權穩定,國安會及國家安全局得就其主管業務提出簡報。 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得就中央政府各機關之各該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四、涉及機密者可由現任總統及主管機關決議是否報告。
第七條 (總統宣誓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 總統宣誓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印信。 二、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兩岸之相關檔案及其附件。 三、總統府文件檔案。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表及其存款。 五、進行中之重要案件。 六、中央各機關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七、中央各機關所屬人員名冊。 八、其他重要文件檔案。 違反前項規定,如涉及刑責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總統宣示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 二、為徹底監督人事是否於交接期間涉及調動,故於第七款列入「中央各機關所屬人員名冊」為交接標的,以維護官箴及政府之穩定。
第八條 (人事任調之禁止與共識) 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任用、遷調或提名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機關內之簡任或相當於簡任級之公務人員。 二、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政府指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負責人、理事、董事、監事。 三、其他依憲法或法律,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之人員。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任用、遷調或提名,無效。 但若第一項各款人事任用、遷調或提名與總統當選人取得共識者不在此限。 一、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期間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之人事凍結事項。 二、人事凍結不能僅限於中央政府,其他包括公營事業、民營事業,其官方推薦人事權,亦應受到限制。 三、此外,即使非公營事業或民營事業之其他官方推薦人事,而係民間社團或財團之理、董、監事等,亦有納入人事凍結規範之必要。 四、違反凍結之人事任命會遷調,其效果為自始當然確定之不生效力。 五、人事任調牽涉新任總統未來施政佈局,其禁止任調時間宜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現任總統離職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的考量,在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 六、參照美國《1963年總統交接法》,若人事調任取得總統當選人之共識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爭議性法律、政策、命令及預算之暫停執行) 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經總統當選人認定之爭議性之政策、命令、預算及尚未生效之法律等均應暫停執行,俟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任後,始得處理。 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前項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除經總統當選人認定之爭議性預算外,其餘預算之執行應以月份比例分配為原則或依契約進度撥付經費。 一、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期間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政府官員其他作為之限制。 二、可能引起爭議之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之起迄點之認定,宜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總統副總統就任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的考量,在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 三、有關是否為應停止執行之政策、命令、預算、尚未生效之法律,其爭議性由總統當選人判斷。 四、為避免於政權移轉期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經常性支出,如委辦費、獎補助費用、政令宣導費用、國外考察費、大陸地區旅費等於短時間內遭大量使用,造成後繼者無預算可支用,爰要求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預算時應按照月份比例分配,如屬契約則應依契約進度核撥經費。
第十條 (例外規定) 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例外規定。 二、總統連任時,由於已有國政經驗,尚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爰予以排除適用。若總統連任而副總統未連任時,亦較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應同受本條規範,併予敘明。
第十一條 (施行細則訂定之法源)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
第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