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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連署人
柯志恩
陳雪生
呂玉玲
黃昭順
張麗善
曾銘宗
許毓仁
孔文吉
林德福
蔣乃辛
陳宜民
林麗蟬
李彥秀
王育敏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六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欣賞各類型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及運動類商品之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前項各事業可抵稅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
一、為鼓勵國人運動保健,進而國內運動產業興起,爰訂定准許列報消費支出作為所得稅中之特別扣除額(每人15,000元)。 二、為利執行,第一項授權中央目的主關機關擬定可抵稅之事業體,並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