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俊憲
林俊憲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徐永明
徐永明
高志鵬
高志鵬
林岱樺
林岱樺
蔡培慧
蔡培慧
洪慈庸
洪慈庸
黃偉哲
黃偉哲
邱議瑩
邱議瑩
王定宇
王定宇
吳思瑤
吳思瑤
顧立雄
顧立雄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鄭寶清
鄭寶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洪宗熠
洪宗熠
周春米
周春米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政府對各種污染源長年採單一管制,意謂個別符合標準即可,卻造成總量超載的問題,「總量管制」已是必要手段。然經濟部基於經濟發展的本位思考,始終反對相關措施,因此刪除本法第十二條「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讓總量管制的權責回歸環保專業。
第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台灣各縣市產業與人口結構懸殊,空氣污染的原因及狀況也不同,近年卻屢屢發生縣市政府為改善當地空氣污染,卻無法限制重大污染源的問題,尤其生煤、石油焦等PM2.5主要來源更是眾矢之的。環境與污染問題應本地方自治、因地制宜的精神與原則,因此修改本法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