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歐珀
陳歐珀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昆澤
李昆澤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焜裕
吳焜裕
徐國勇
徐國勇
陳曼麗
陳曼麗
黃偉哲
黃偉哲
段宜康
段宜康
吳思瑤
吳思瑤
周春米
周春米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三條之三 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使生育婦女及嬰兒獲得適當照顧,中央政府應補助地方辦理家庭生育津貼,以減輕家庭生育之負擔。 前項津貼補助對象、金額及程序之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我國生育率為全球最低,未來我國勞動力、生產力降低導致政府稅收下降,將難以支應國家各項建設及福利措施,為提升生育率、解決少子化問題,政府應提供生育獎勵措施以鼓勵生育。 三、各縣市同樣面臨少子化、高齡化之問題,而生育福利應屬全國一致性政策,各地方政府因補助金額不一,反將造成財政較困難之縣市人口外移更為嚴重,人口失衡情形加劇,應由中央政府訂定補助辦法,一致性補助地方辦理生育津貼及每月育兒津貼。 四、因各地方政府發放生育補助已行之有年,其補貼對象、金額及程序等應參酌地方意見,爰規定第二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