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吳思瑤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王榮璋
王榮璋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淑芬
林淑芬
洪宗熠
洪宗熠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琪銘
吳琪銘
蔡培慧
蔡培慧
莊瑞雄
莊瑞雄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中央主管機關亦應建立通報系統並建檔記錄後續處置情形,定期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鑑於針對近年醫療暴力事件頻傳,立法院於2014年修正醫療法,本意欲進一步保障全國民眾就醫與醫護人員執業之安全,然在該次修法後尚未就通報機制與處置狀況進行要求,為能確保本法修正之成效,故建議修正加入後續通報機制系統建立與公告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