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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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
鑑於目前高級中等教育法中,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之相關規定未臻完善,易造成實務詮釋上之爭議。故調整本條次文字敘述順序,將學生代表納入校務會議代表組成比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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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之當然成員。 | 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
宥於校園學生自治為民主教育之實踐場域,且近年學生參與公共事務之風氣已向下延伸至高中校園,是故為增進高級中學之公民教育效果,本條次參考大學法第33條之內容,新增學生代表應出席之會議種類與身分,並就學生會之當然成員身分進行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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