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淑華
許淑華
馬文君
馬文君
蔣萬安
蔣萬安
李彥秀
李彥秀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林為洲
林為洲
王育敏
王育敏
費鴻泰
費鴻泰
陳超明
陳超明
黃昭順
黃昭順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陳怡潔
陳怡潔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即時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祕密會議之錄影、錄音,得不公開,但經全院委員會同意公開者,不受此限。 前項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管理相關事項,由秘書處統籌管理。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一、增訂第三項、第四項與第五項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及會議錄影錄音相關規定。 二、本條基於議事公開透明理念,應仿效美國等設置國會專屬電視頻道。 三、明訂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黨團協商皆屬國會頻道即時全程轉播範圍。 四、第四項依立法院議事規則有關秘密會議之規定訂之。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有關國會頻道之建置及轉播得委託電視事業團體執行。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一、為求國會議事透明化,設置國會頻道直播立法院各項議事及協商,故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秘書處執掌,有關國會頻道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等事項。 二、第一項增列第十一款國會頻道業務,其後各款次依序調整。 三、增列第二項,為免立法院缺乏專業之媒體從業、經營及技術人員,有關國會頻道之轉播得委託電視台執行。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基於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相關會議本應錄影錄音及轉播,且須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然現行立法院院會、委員會會議與黨團協商等之議事公開程度不一,甚至仍有部分存在未記錄會議經過、未有議事錄之情。 三、依「立法院組職法」第十條規定各委員會之設置,以及黨團協商等相關會議,本即應遵循「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所定「會議公開」原則;爰針對公報處掌理事項,第一項第一款錄影錄音、轉播及隨選視訊播出事項與第二款速記事項,均增列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