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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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即時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祕密會議之錄影、錄音,得不公開,但經全院委員會同意公開者,不受此限。 前項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管理相關事項,由秘書處統籌管理。 |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
一、增訂第三項、第四項與第五項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及會議錄影錄音相關規定。
二、本條基於議事公開透明理念,應仿效美國等設置國會專屬電視頻道。
三、明訂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黨團協商皆屬國會頻道即時全程轉播範圍。
四、第四項依立法院議事規則有關秘密會議之規定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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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有關國會頻道之建置及轉播得委託電視事業團體執行。 |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
一、為求國會議事透明化,設置國會頻道直播立法院各項議事及協商,故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秘書處執掌,有關國會頻道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等事項。
二、第一項增列第十一款國會頻道業務,其後各款次依序調整。
三、增列第二項,為免立法院缺乏專業之媒體從業、經營及技術人員,有關國會頻道之轉播得委託電視台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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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基於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相關會議本應錄影錄音及轉播,且須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然現行立法院院會、委員會會議與黨團協商等之議事公開程度不一,甚至仍有部分存在未記錄會議經過、未有議事錄之情。
三、依「立法院組職法」第十條規定各委員會之設置,以及黨團協商等相關會議,本即應遵循「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所定「會議公開」原則;爰針對公報處掌理事項,第一項第一款錄影錄音、轉播及隨選視訊播出事項與第二款速記事項,均增列黨團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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