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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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應設旁聽專區,供人民申請旁聽。 旁聽專區相關規定,由立法院訂之。 | 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 |
一、『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指出:「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亦指出:「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為貫徹國會對人民開放透明原則,現行條文不得進入旁聽之規定顯有牴觸,爰修正第一項,委員會應設旁聽專區供人民旁聽。
二、增列第二項,授權立法院訂定旁聽專區相關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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