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黃昭順
黃昭順
陳超明
陳超明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彥秀
李彥秀
徐志榮
徐志榮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人撫卹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執行公務因而死亡者。 二、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者。 三、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者。 四、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 五、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外或疾病與服勤具有因果關係者。 六、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七、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因公傷殘。但第四款、第五款因慢性疾病所致之傷殘,不適用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執行公務因而死亡者。 二、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者。 三、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者。 四、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 五、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外或疾病與服勤具有因果關係者。 六、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因公傷殘。但第四款、第五款因慢性疾病所致之傷殘,不適用之。
一、考量撫卹實務偶有長期慢性疲勞後,誘發之猝死,其大多有疾病之存在,血不自知或不以為意,任由疲勞蓄積,四病發突然死亡,諸如因長期加班過於勞累,猝發急性循環系統疾病(包括急性腦血管疾病及急性心臟疾病二大類,即俗稱「過勞死」)以致死亡者,如飛於執行職務或非於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則不符辦理因公撫卹。導致所屬單位或遺族均認為不合理,且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已定有相關規定,爰參照該規定,將「入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納入因公死亡範圍,增訂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