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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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學校辦理膳食,基於環保與衛生安全考量,禁止使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並應提供學生不鏽鋼餐具。 |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
為維護學生免受塑膠容器所溶出之塑化劑與雙酚A等有毒物質之危害,新增第四項,要求學校營養午餐與餐飲部禁止使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並應提供學生不鏽鋼餐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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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塑膠瓶裝飲料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為維護學生免受塑膠容器所溶出之塑化劑與雙酚A等有毒物質之危害,修法將塑膠瓶裝飲料納入不得供售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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