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陳瑩
陳瑩
吳玉琴
吳玉琴
葉宜津
葉宜津
蘇震清
蘇震清
徐國勇
徐國勇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周春米
周春米
鄭運鵬
鄭運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焜裕
吳焜裕
何欣純
何欣純
林俊憲
林俊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質公園、地形、植物及礦物。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地質公園(GEOPARK)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自1997年開始推動之概念,做為提升地球科學保育之方法,以保護特殊的地形、地質景點。此類景點具有地形、地質上的重要意義、美質或稀有性,亦代表著一個區域的地質歷史與形塑這些地貌的作用力。台灣目前計有澎湖海洋地質公園(玄武岩地景與海洋生態)、草嶺地質公園(山崩與構造地景)、高雄燕巢泥岩惡地地質公園(泥火山與惡地地景)、利吉泥岩惡地地質公園(泥岩惡地地景)、北部海岸地質公園(海岸與奇岩地景)馬祖地質公園、(花岡岩海岸地景及生態)等六座地質公園,惟因欠缺文資法之保障,故無法發揮地質公園應有之功能。
第七十六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自然紀念物及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第七十六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現行條文僅以地面上之風貌與特定礦植物為保障對象,惟地質屬一定區域之地形或地質特殊性,亦應列入保障範圍。